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規定》,“民族成份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更改民族成份程序:1、更改人要向其戶口所在地區市縣民族工作部門申請更改;2、所在區市縣民族工作部門按審核更改人所具備的條件,對合乎條件者發給民族成份更改證明;3、申請人拿更改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民族成份。辦事依據:《關于中國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規定》,辦事機構:各區市縣民族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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