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的規定,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取證形式如下:
1、物證。實物、照片;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結論。法醫鑒定、痕迹鑒定、文書鑒定、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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