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即各地的婚姻登記處,是同一級民政局的下屬單位。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結婚登記包括初婚登記、再婚登記。
目前,我國婚姻登記機關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經省級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辦理内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二是具有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及華僑婚姻登記職能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确定的機關。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有: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補發婚姻證;
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四、撤銷被脅迫的婚姻;
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條明确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辦理婚姻登記;
(2)補發婚姻證;
(3)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4)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5)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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