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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儲戶存款定何罪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6 08:02:28

2002年,河南省郏縣農民梁某在農行郏縣支行存了一筆4萬元的活期儲蓄。去年,梁某拿着存折去銀行取錢,得知賬戶裡隻剩下10元。自稱自己這些年從沒取過錢的梁某将該支行告到法院要求全額賠償。近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由于銀行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梁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支取過存款,法院判決銀行支付梁某存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

梁某自稱從沒取過存折裡的錢 銀行卻有借記卡支取記錄

根據判決書,2002年11月7日,河南省郏縣農民梁某在農行郏縣支行辦理了一筆4萬元的活期儲蓄。2020年,梁某拿着存折去該支行取款,被告知賬戶餘額隻剩10塊錢,可是他手中的存折沒有任何其他交易記錄。

挪用儲戶存款定何罪(4萬存款18年後隻剩10元)1

農行郏縣支行稱,梁某當時辦理的是一折一卡活期儲蓄存款業務,除了存折,還有一張借記卡。交易明細顯示,從2002年到2003年,梁某存款被人用借記卡支取了4次。分别是2002年11月11日被支取3030元,2002年11月14日被支取20200元,2002年11月29日被支取16160元,2003年3月4日被支取600元。

除了最後一筆600元是在郏縣農行營業部持卡支取,前三筆均是在外地農行支行持卡支取。

取款憑條和申請表簽名都非儲戶本人所簽 一審判銀行全賠

經過司法鑒定,一審法院認定,2003年3月4日取走600元時,在銀行《取款憑條》中的簽名不是梁某本人所簽;而農行郏縣支行存檔的《申請表(個人卡)》顯示2002年11月7日借記卡《申請表(個人卡)》中的簽名也不是梁某本人所簽。

銀行方面辯稱,雖然不是梁某本人簽字,但當時辦理的儲蓄存折賬号、借記卡号共同指向同一存款。而且不管持借記卡支取或是持存折支取,均需要密碼。密碼掌握的持卡和持折人手中,該支行從系統中根本無法獲取。

梁某及其律師則堅稱,在農行郏縣支行隻辦理了存折,20年前郏縣縣城很少有人持有銀行卡,跟别說梁某是個農村人,所以很可能是當時銀行為推銷銀行卡業務有内部人員或他人辦理,而這個銀行卡是否存在也不得而知。梁某認為,無論該款被誰支取,都是銀行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農行郏縣支行應當先履行支付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銀行應遵守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保證儲戶資金安全。農行郏縣支行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梁某本人或授權委托他人支取過該存款,因此對梁某請求銀行支付其存款本金4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銀行出具異地取款憑證複印件 二審法院認為不是原件證據不足

農行郏縣支行對一審判決不滿,提起上訴。銀行方面稱,當年的存款憑證和辦卡記錄系同一人筆迹,雖然不是梁某本人所簽,但梁某否認當天隻辦理存折,沒有辦理借記卡是明顯說謊。為證明梁某說謊,銀行在二審期間出具了更多證據。

一審時,農行郏縣支行系統升級,無權單獨查詢持卡支取的地點和支取人,需要梁某配合。由于梁某拒不配合,該支行無法查詢支取地點的信息。

二審期間,該支行終于查明,梁某的存款是在農行甘肅省天水市武山縣支行被人持卡支取了三次,并向法院提供了三張取款憑條的複印件。該支行還申請對這三份取款憑證中的簽名與一審鑒定中的梁某提供的簽名樣本進行比對鑒定。

對農行提供的新證據,梁某表示,這三份取款憑條不是原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不同意鑒定;他本人也從來沒去甘肅省天水市武山縣支行取過錢。

二審法院認為,農行郏縣支行主張梁某辦理的業務品種是一卡一折存款,梁某已将存折中款項支取完畢,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而一審提交的《取款憑條》和《申請表(個人卡)》,都不是梁某本人所寫,無法認定梁某辦理的是一卡一折存款業務。二審中,郏縣支行雖提交有顯示梁某簽名的異地支取憑據,但因其未能提供憑據原件,無法認定該支取憑據的真實性,且不能作為鑒定檢材依據。因此,法院不能認定梁某曾在外地将案涉部分存款取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農行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梁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支取過本案存款等事實,其以銀行内部底單的記載内容等來主張梁某存折上的存款已被梁某本人支取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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