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生産同類産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争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内任職,或自己生産經營與原單位有競争關系的類似産品或業務。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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