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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答辯狀的期限是多久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17 15:21:06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複和辯駁的一種書狀。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辯狀。提出答辯狀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不是訴訟義務;但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逾期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受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辯狀,但如果因為自身原因無法準備或案件事實清楚、沒有争議,當事人也可在開庭過程中進行口頭答辯,即無論被告有沒有在規定時間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均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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