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筆者辦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期間會見的案件,該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順義區公安分局執行監視居住。
根據嫌疑人家屬的委托,筆者作為辯護律師着手了解案情和嫌疑人的近況,根據了解的情況得知,目前該犯罪嫌疑人因疫情影響已經被監視居住。筆者根據法律規定和北京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結合目前案情的進展,在嫌疑人指定監視居住的居所依法進行了會見。
什麼是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适用監視居住?
根據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被采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符合逮捕條件的,也即是應當被執行逮捕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一定特殊情況,無法适用逮捕這一強制措施而采取的另一種強制措施。另根據法律規定,被采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那麼,被采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會見辯護律師的權利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辯護律師是能會見被采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
最後,筆者作為辯護律師希望大家不但能從筆者的文章中不斷學習法律知識,而且能增強法律意識,做到敬畏法律,遠離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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