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責任應由侵權人所承擔。
責任認定大緻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主體明确的高空墜物,一是主體不明的高空墜物。
對于主體明确的高空墜物,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主體明确的高空墜物,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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