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輪候查封26個法律要點

輪候查封26個法律要點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6 06:07:17

輪候查封26個法律要點(輪候查封的26個法律要點)1

1.民事訴訟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為限制債務人處分其财産所采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分為保全查封和執行查封,目的在于維護債務人的财産現狀,保障債權經過審判可得清償,查封限制被執行人對查封财産的處分權。

輪候查封,是指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财産,執行法院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進行記載,查封依法解除後,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的理解與适用》)

2.綜合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如果首封法院對查封财産進行全部處分,則輪候查封自始未産生查封效力,因為輪候查封僅自在先查封已經解除後才發生法律效力。但如果首封法院解除查封是為了對已凍結的财産進行處分,所以輪候查封并非自首封解除後生效,而是自始未産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首封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财産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财産權證照轉移手續。首封法院因處分查封房地産而解除查封後,輪候查封雖未正式産生查封的效力,但影響房地産執行過戶的,該輪候查封措施應予解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執異4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贛執複41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執複字第00033号)

3.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财産進行處分後,該财産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産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輪候查封僅在先查封已經解除時才發生法律效力,如若首封法院對查封财産進行全部處分,則輪候查封自始未産生查封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标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複》第2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

4.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8條)

5.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财産執行終結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9條)

6.參與分配債權清償順序: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确定金錢給付内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别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标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确定金錢給付内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财産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标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

7.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财産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确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或其他财産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财産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财産參與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

8.參與分配财産分配順序:對參與被執行人财産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财産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1條)

9.參與分配應提交材料: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将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2條)

10.優先債權人可直接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财産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

11.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财産,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4條)

12.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後超過一年未對被保全财産進行處分的,除被保全财産系争議标的外,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可以商請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産移送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13.當查封的财産為非争議标的時,若首封法院率先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則該法院作為首封法院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在此種情況下,若首封法院一直不對查封财産做出處理,在執行過程中,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該查封财産移送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财産有關問題的批複》第1條)

14.訴前财産保全措施自動轉為訴訟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序後,保全措施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自動轉為訴訟、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期限連續計算。首封法院與優先債權法院均已進入執行程序,查封财産處置權的移送需在執行過程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7條)

15.由于首封法院未能率先進入執行程序或消極執行,财産處置權發生以下轉移:一是從首封法院(無論是否已進入執行程序)轉移至優先債權法院(已進入執行程序),二是從首封法院(尚未進入執行程序)轉移至輪候法院(已進入執行程序)。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确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财産有關問題的批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16.當企業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除依申請啟動破産程序外,執行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基礎上可以啟動移送破産的制度,但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産或破産法院經審核不受理破産案件的,執行法院仍應繼續執行。執行法院清償财産的先後順序為:執行費用、優先受償債權、普通債權(按照财産保全和執行中查封順序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6條)

17.當無法适用《破産法》的公民或其他組織無法清償債務時,對于取得執行依據的普通債權人,其可以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申請參與分配;對于優先債權人,其可以随時加入執行程序主張權利,而無需以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為前提。關于各方參與分配後的清償順序,規定的先後順序為:執行費用、優先受償債權、普通債權(原則上按比例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0條)

1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法釋[2004]15号)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财産進行處分後,該财産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産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财産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财産權證照轉移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标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複》)

19.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标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複》精神,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财産進行處分後,該财産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産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換言之,如果人民法院根據在先的查封裁定對财産予以處分後,輪候查封則視為自始不存在。可見,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于正式查封,并不産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因此,申訴人認為其申請财産保全就當然享有參與分配的權利沒有法律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執監642号)

20.刑事審判或者執行中,對于偵查機關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人民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債權人的優先債權,隻要刑事案件不涉及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法院就應當支持其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财産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

21.對與案件無關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這種方式下,當事人負有證明被查封财産為合法财産的證明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7條)

22.依據最高院的上述批複,在刑事審判結束後進入執行階段,若存在關于涉案财産的優先債權,且已有優先債權的執行法院做出有效生效文書,優先債權的執行法院與刑事審判法院商請是可以進行移送執行的。((2016)滬02執異87号)

23.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越早進入執行程序,且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與涉案财産同處一地,一旦産生兩地法院協商不一緻情況,一般應将涉案财産移送給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最高法執協5号執行決定書)

24.輪候查封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不動産進行查封時才會出現。但設立輪候查封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多個債權對同一執行标的物受償的先後順序問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0日在答複江蘇省高院的〔2005〕執他字第24号文中明确:“隻要不是同一債權”“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對同一财産采取輪候查封”,但這種情況較為少見。

2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條“在被執行人的财産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财産參與分配”的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财産執行終結前提出。故在被執行人的上述财産已被分配執行完畢後,提出重新分配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鄂執複字第00017号)

26.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90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财産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确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或其他财産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财産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财産參與分配。’但是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該最新規定已經對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作出變更。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另案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隻需要滿足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這一條件即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執監725号)

輪候查封26個法律要點(輪候查封的26個法律要點)2

作者:林日升

來源:法學備忘錄

編輯:宋志國

審核:傅德慧

輪候查封26個法律要點(輪候查封的26個法律要點)3

突發!執行法官袁衛東外出執行時意外摔傷

輪候查封26個法律要點(輪候查封的26個法律要點)4

離婚,房子歸誰?多達26種情形及變化!

輪候查封26個法律要點(輪候查封的26個法律要點)5

婚内夫妻一方借款,符合3個條件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

輪候查封26個法律要點(輪候查封的26個法律要點)6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