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沒有授予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處罰權。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罰款處罰。
2、如果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制度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如警告、通報批評等。如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将員工辭退。
3、如果員工因個人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要求其賠償。賠償金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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