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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産折舊納稅的有效性分析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1 00:58:13

固定資産折舊納稅的有效性分析(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知識一覽)1

固定資産折舊納稅的有效性分析(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知識一覽)2

今天,申稅小微為大家整理了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相關政策,一起看看吧!

哪些固定資産可以縮短折舊年限

或加速折舊?

(一)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産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産,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于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态的。

(二)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四)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确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五)集成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六)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

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确定,一般不得變更。

(一)雙倍餘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産預計淨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産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産折舊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資産淨值沒有減去預計淨殘值,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産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的兩年期間,将固定資産淨值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産賬面淨值×月折舊率 (二)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指将固定資産的原值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産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産原值-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相關政策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号)

4.《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

5.《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27号)

6.《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

7.《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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