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丢失,不需要辦理挂失,因此也就不涉及到丢失身份證的本人需不需要自己親自去辦理挂失的問題。身份證丢失後可向戶籍所在地轄區派出所申報丢失補領,不需要再辦理挂失和登報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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