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213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内容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物必須具有合法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出租,例如,出租淫穢錄像帶、出租槍支為非法的無效租賃行為。租賃物原則上應為現存之物,但法律也允許以将來可取得的物作為出租的标的物。
另外,租賃物既可以是财産的整體,也可以是财産的一部。例如,房屋的牆壁可以出租給承租人作廣告。但出租财産的一部時,當事人應明确租賃物的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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