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破産後,我們可以視為其已經不具有了還債能力。那麼此時對于其的債務問題,就可以從不具有還債能力進行分析。《民法總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個人申請破産的後果:(一)一種主張個人即自然人,個人破産也即是自然人破産;另一種則主張個人破産中的個人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其範圍不僅寬于公民,而且也大于《民法通則》第二章所規定的兩戶一夥,這一觀點認為,個人破産就其本質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實質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的破産,包括普通合夥破産、隐名合夥破産、自然人破産、個體工商戶破産及遺産破産等類型。事實上,這種意義上個人破産也就是除法人破産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破産。(二)破産法僅适用于商事主體,凡商人遇有喪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又無計可施時,可以破産實現債權受償的最大化及債務人受債務困繞的最小化:“一般破産主義”則承認一切民事主體均有破産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隻要有破産條件存在,都可申請破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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