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3.拟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複印件1份,驗原件);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随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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