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随傳随到,對其不予羁押或暫時解除其羁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所謂的案底,我們一般是認為違法犯罪前科,取保假審隻是一種強制措施,如果你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到時間予以解除後,若犯罪嫌疑人被判無罪,是不會有案底的。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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