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誤傷”中低收入家庭。房産稅和其他稅種最大的不同點是稅基和稅源分離,人們日常接觸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所交的稅都來自個人所得和營業收入。但房産稅是依據房産的評估價值繳納,并不能直接變現,需要人們“另外掙錢”來交。因此,對掙錢能力弱的中低收入家庭而言,房産稅額外增加了一筆不小的負擔。而對掙錢能力強的高收入家庭而言,房産稅的負擔則小得多。征收房産稅的目的是遏制投資投機、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一旦出現對投資者影響小,對中低收入家庭反而增加負擔的情況,則有悖初衷。因此,在制度設計時,應該特别注重保護中低收入家庭。如實行起點稅率較低的累進稅率制,住房面積越大、套數越多,稅率就越高。對首套房免征房産稅,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低稅率等。
“怎麼收”。和個人所得稅由單位代扣代繳不同,房産稅是需要個人自行申報、到稅務部門繳納的,但我國居民還沒有養成自主納稅的習慣,很有可能出現“有人評估、沒人交稅”的情況。有方案提出,對沒有按時繳納房産稅的家庭,在賣房時一并征收,并收取高額滞納金,否則不能交易。然而,一旦在交易環節統一征收,本來是持有環節的稅賦就有可能演變成交易環節的稅賦,從而又很可能轉嫁到購房者身上。因此,必須設計出一套穩妥的征收方案,确保房産稅能按時足額征收,否則又會變成紙上談兵。
如何做好房産價值的評估。房産稅根據不斷變化的房産價值計稅,需要定期對房産價值進行評估,需要一大批專業機構和專業評估人員。但目前我國評估機構、人員的數量和專業程度還遠沒有達到征收房産稅要求的水平,甚至對評估機構如何設置的意見還不統一。到底是在财稅部門裡直接建立房産稅評估機構,還是由政府組織非營利性機構進行評估,孰優孰劣,還需要通過制度設計和實際的試點工作,進一步論證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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