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除了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的情況不用補償,其他情況不續簽都需要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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