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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拘留手續是怎樣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16 02:21:01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内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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