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我國的房屋需要辦理房産證、土地證等證書,但現如今我國進行了改革,将房産證和土地證合一,統稱為不動産權證書,也叫不動産證。
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産登記簿一緻;記載不一緻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确有錯誤外,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産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産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将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的确認和變更,分别載入房地産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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