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号)(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2、《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根據有關規定,稅務機關不得為當月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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