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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打擊成品油行動方案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29 12:20:34

廣西打擊成品油行動方案?各市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保障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政策落地落實,我廳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19〕42号)、《商務部關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運函〔2019〕659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權限的通知》(桂政電〔2020〕27号)、《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辦消費函〔2020〕439号),結合改革前的審批管理規定和實踐,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管理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廣西打擊成品油行動方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廣西打擊成品油行動方案(廣西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管理工作指引)1

廣西打擊成品油行動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保障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政策落地落實,我廳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19〕42号)、《商務部關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運函〔2019〕659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權限的通知》(桂政電〔2020〕27号)、《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辦消費函〔2020〕439号),結合改革前的審批管理規定和實踐,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管理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

設區市人民政府可參考本工作指引制定本市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管理規定;在新的審批規定未出台前,可參考本工作指引開展審批工作。

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

2021年6月23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成品油

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部門規範我區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19〕42号)、《商務部關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運函〔2019〕659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權限的通知》(桂政電〔2020〕27号)、《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辦消費函〔2020〕439号)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可參考本工作指引制定本市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管理規定;在新的審批規定未出台前,可參考本工作指引開展審批工作。

第三條 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依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安全有序、按需增量、便民利民的原則編制成品油零售分銷體系發展規劃。

設區市審批部門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組織實施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工作。

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内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的初審工作。

第四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産品質量标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所稱成品油零售經營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行為。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加油站建設位置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和成品油零售分銷體系發展規劃。新建加油站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經過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确認符合當地成品油零售分銷體系發展規劃。高速公路沿線加油站和航空煤油加油站依據所在高速公路和機場項目規劃建設,無需辦理規劃确認。

(二)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标準,并通過審查和驗收。

(三)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消防安全、防雷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四)申請主體3年内無嚴重違法、偷稅漏稅及其他失信行為。

(五)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和污染防治以及防洪洩洪有關規定。

第六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加油站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工作指引初審合格後,上報設區市審批部門審批。

第七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審批部門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可獲取電子證照和有關申報材料的,不能要求企業提供相應的材料複印件。複印件經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原件後,蓋與原件相符章):

(一)城鄉加油站提供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附件1);

2.加油站全貌及主要設施彩色照片;

3.《不動産權證》或《土地使用證》複印件,屬租賃土地建站的還需提供土地租賃合同複印件;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

5.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文件複印件;

6.城市建成區新建、擴建加油站;或涉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地、海洋特别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加油站,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複文件複印件;

7.《排污許可證》或排污許可登記表複印件;

8.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文件複印件;

9.雷電防護裝置驗收意見書複印件;

10.油氣回收檢測報告(隻經營柴油的不需提供);

11.加油機、加油罐合格證複印件;

12.安全生産崗位人員的資格證明複印件;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14.《營業執照》複印件;

15.《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隻經營《危險化學品目錄》以外的柴油不需提供);

16.岸基加油站還需提供港航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出具的經營條件審核意見複印件;

17.屬租賃加油站經營的,需提供租賃合同複印件。

(二)高速公路沿線加油站提供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附件1);

2.加油站全貌及主要設施彩色照片;

3.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于項目投資人的批複文件複印件;

4.加油站經營權屬證明文件複印件;

5.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文件複印件;

6.城市建成區新建、擴建加油站;或涉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地、海洋特别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加油站,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複文件複印件;

7.《排污許可證》或排污許可登記表複印件;

8.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文件複印件;

9.雷電防護裝置驗收意見書複印件;

10.油氣回收檢測報告;

11.加油機、加油罐合格證複印件;

12.安全生産崗位人員的資格證明複印件;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14.《營業執照》複印件;

15.《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三)水上加油站提供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附件1);

2.加油船全貌及主要設施彩色照片;

3.由港航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出具的經營條件審核意見複印件;

4.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及有效的檢驗證書,屬租賃船舶的還應提供租賃合同及光船租賃登記證書複印件;

5.《排污許可證》或排污許可登記表複印件;

6.船員名單,船員适任證書、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書(流動加油船);

7.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名單和培訓記錄或證明複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9.《營業執照》複印件;

10.《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隻經營《危險化學品目錄》以外的柴油不需提供)。

11.用于結算的計量器具合格證複印件。

第三章 受理和審批

第八條 接受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的部門(含負責初審的部門和審批的部門,下同),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後,應當受理。

接受申請的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20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

負責初審的部門完成初審後,将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審批部門。

負責初審的部門應當派員對申請企業的加油站設立條件、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填寫《新建加油站現場核查表》(附件2)。

第九條 對初審部門上報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材料,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審批部門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将不予許可的決定、理由和整改意見書通知初審部門,并由初審部門轉送申請人。

第十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登記信息包括:證書編号、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有效期、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發證機關(簽章)以及發證時間。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企業名稱應與《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相符;經營地址應與《營業執照》和《不動産權證》地址信息一緻;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應與《營業執照》一緻;經營方式包括自有自營和租賃經營;有效期為5年,應載明起止時間,屬租地建設或租賃經營的,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租賃合同最先終止日期;經營範圍根據實際情況登記汽油、車用柴油、煤油,封閉運行車用乙醇汽油的地區按照有關要求登記相關标号汽油信息。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于企業營業場所的顯眼位置。

第四章 批準證書的管理

第十一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滿,企業需要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應在有效期屆滿2個月前按照經營資格申請程序提出延續申請。

申請延續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原證正、副本),《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補辦、到期換證申請表》(附件3),有效期内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油氣回收檢測報告、用于加油結算的計量器具檢定證書複印件,屬租賃經營的還需提供租賃合同複印件。

材料審查要求與經營資格審批一緻,審批部門對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準予換發新證。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企業遺失經營批準證書的,按照經營資格申請程序提出補辦申請。

申請補辦《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需提交未遺失的原證正本或副本,或複印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補辦、到期換證申請表》(附件3),《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複印件,屬租賃經營的還需提供租賃合同複印件。

材料審查要求與經營資格審批一緻,經審查通過後由發證機關注銷原證書再核發新證書。

第十三條 成品油零售企業要求變更經營批準證書有關事項,涉及到相關證照事項變更的,應先到相關部門辦理證照變更登記手續,再按照經營資格申請程序提出《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換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申請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登記事項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原證正、副本)、《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補辦、到期換證申請表》(附件3)、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複印件;企業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可由新的經營主體重新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同時應提供加油站合法經營權屬文件複印件。

材料審查要求與經營資格審批一緻。

第十四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僞造、塗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質押或者以任何形式轉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建立油品進、銷、存和出入庫的管理台賬,保留成品油來源和銷售去向的憑證材料。不得向負責監督檢查的主管部門隐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 成品油零售企業停業1個月以上或終止經營的,應當于停業前1個月内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停業備案手續或到設區市審批部門辦理經營資格注銷手續,填寫《加油站停業、注銷登記表》(附件4)。停業一般不應超過6個月。

對無故不辦理停業手續或停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向發證機關提出注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對因改建、擴建、重建辦理停業手續的,企業在完成建設恢複營業前應将建設情況及相關部門驗收意見報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對因自然災害、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城市建設等原因造成停業或無法正常經營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經企業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可延長停業時間。

第十七條 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成品油零售企業開展經營資格年度審查,并将審查結果報自治區商務廳。

經營資格年度審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業上年度經營狀況;成品油經營企業及其基礎設施是否符合本工作指引及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相關證照情況;企業配合加油站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情況。

經營資格年度審查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停業、未參加年度審查。

審查部門應将審查結果标注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副本,并加蓋年度審查專用章。審查結果不合格的應注明原因及整改要求。

第十八條 對年度審查中不配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企業,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以及不參加年度審查的企業,由發證機關注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

第十九條 設區市審批部門應當将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以及變更、注銷情況進行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工作指引由自治區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指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成品油市場管理實施細則》(桂商改發〔2009〕6号)、《自治區商務廳關于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桂商改發〔2009〕5号)、《自治區商務廳關于委托下放加油站原址擴建審批事項的通知》(桂商運發〔2015〕31号)、《自治區商務廳關于加強新建加油站規劃确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商運發〔2017〕48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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