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可以被向保全财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财産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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