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法》規定,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收養法》規定,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3、《收養法》規定,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系前,應按照法律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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