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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有沒有拆遷重建的價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30 22:14:57

案情簡介

2002年,張某通過拆遷取得了約120平米的一處安置房,由于拆遷公司在建造房屋前未依法辦理規劃手續,導緻張某一直未能取得房産證。因房屋多處存在質量問題,在取得拆遷公司同意後,張某在安置房的北側擴建,将安置房由原來的120多平擴建到190多平;此外,還在安置房周邊及頂部搭建彩鋼瓦棚。擴建後房屋整體建築面積達到450多平。

2017年,當地綜合執法局對張某房屋進行調查,并向規劃部門發函詢問,案涉房屋是否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複函稱,該局未向該房屋核發規劃許可證,該房屋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此後,執法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限張某三日内自行拆除包括安置房在内的全部房屋。但在實際拆除過程中,執法局隻拆除了北側擴建部分以及彩鋼瓦棚,保留了安置房。張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限期拆除決定。一、二審法院均駁回張某訴訟請求,江蘇高院再審改判撤銷限期拆除決定中關于限期拆除拆遷安置房的部分内容,即張某可以保留120平米的安置房。

評 析

多層有沒有拆遷重建的價值(120平的房屋擴建到450平)1

朱慧珺省法院行政庭法官

張瑩瑩省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

無證房屋一律要拆除嗎?

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内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築。但是,對已經建成的無證房屋,是否不問任何緣由,一律必須拆除呢?我們認為并非如此。

行政機關對規劃區内的建設活動依法監管,目的之一是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這也符合城鄉規劃法的立法本意。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以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為标準,對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築,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隻有“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才責令限期拆除。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做到處理方式和處理目的恰當平衡,充分彰顯行政執法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導向。

本案中,張某在取得拆遷安置房後多年未能辦理房産證,根源是當年的拆遷公司在建造房屋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而這一曆史遺留問題的不利後果不應當由張某買單。再審期間,經法院多方走訪、協調、溝通,為張某安置房辦理了産權證書,彌補了這一缺陷。而執法局将包括拆遷安置房在内的所有建築不加區分、一律認定為必須限期拆除的違法建築,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不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适當性原則。

如何看待規劃部門的複函?

執法局在處理張某建築的過程中,曾向規劃部門發函詢問案涉建築的相關情況。規劃部門複函稱,張某的建築确未取得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該複函成為執法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重要依據。對此,我們認為,規劃部門的複函僅僅是協助綜合執法部門認定事實的專業性輔助意見,規劃部門了解的事實是否全面也會影響複函的準确性。因此,執法部門不能僅靠複函的意見作出判斷。如前所述,未辦理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并不一定是必須拆除的違法建築。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認識到,規劃部門的複函僅是綜合執法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證據之一,房屋來源、建造年代等也都屬于評判要素,需要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才能作出是否必須拆除的判斷。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 在城市、鎮規劃區内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供稿:省法院行政審判庭

來源: 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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