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是否屬于政府采購工程?
(2)如果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屬于政府采購工程,那是不是跟“政府采購工程包括建築物、建築物的新建、擴建、 改建及其相關的裝修、修繕、拆除”的意思相矛盾?
(3)如果單獨的拆除超過限額标準但低于必須公開招标的數額,這個是時候是否可以采用公開招标方式采購?如果單獨的拆除可以采用公開招标方式,其是适用《采購法》還是《招标投标法》?
(4)如果單獨的拆除超過公開招标的數額,其采用公開招标還是磋商?其是适用《采購法》還是《招标投标法》?
解答:
1、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在政府采購監管範圍内的,仍然屬于政府采購工程,但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此類政府采購工程,應當采用競争性談判、競争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2、“政府采購工程包括建築物、建築物的新建、擴建、 改建及其相關的裝修、修繕、拆除”隻是說明建築物、建築物的新建、擴建、 改建及其相關的裝修、修繕、拆除屬于政府采購工程,而不是等于政府采購工程。您認為的矛盾并不存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标的,應當采用競争性談判、競争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标的,不能采用公開招标方式。
本文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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