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中介機構的根本區别在于,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而勞務中介機構主要是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并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的義務。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标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将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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