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購主要解決需求迫切、數量少、要求特殊、産品特殊的采購問題。實施分散采購有利有弊。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分散采購的問題。
1.采購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強。
分散采購有其自身的特點,使得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采購時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因為代理商的盈利,一方面是因為買家有選擇代理商的權利,在同行競争的壓力下,很難拒絕買家的非法不合理要求。另一方面,作為市場主體的代理人,也有追求利潤的本質。為了利潤最大化,采購文件的編制會增加不合理的條款。
2.采購監管不夠全面。
實踐中,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可以對大多數項目的采購計劃和采購方式進行“預審”,但對采購的“過程中和過程後”管理,包括采購文件的備案、現場開标、評标和合同備案等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監管。
3.主要責任還不夠明确。
由于分散采購項目通常内容豐富,需求複雜多變,尤其是近年來政府大力推進的政府采購服務等創新項目,對采購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主要職責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在購買過程中,買家往往會采取以下步驟:一是放棄主體責任,讓采購代理機構自行辦理本應自行完成的采購文件的編制;其次,不受約束地擴大采購自由裁量權,将傾向性、歧視性等一些不合理的采購要求強制納入采購文件。第三,部分采購人未能履行其對采購項目最終驗收的應有責任。
4.采購需求不合理。
與集中采購相比,分散采購主要是解決需求迫切、數量少、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産品(項目)的采購問題,因此實施分散采購有利有弊。如上所述,優勢主要體現在滿足買家的特殊需求,充分發揮買家的主觀能動性,及時響應市場;劣勢主要體現在無法形成規模優勢、重複采購、權力下放,難以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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