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産。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前财産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不管是動産還是不動産,是有形财産還是無形财産,隻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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