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還處于嬰幼兒期的,盡量減少留宿探望;孩子十周歲以上的,在探望權的行使安排上應盡量地聽取其意見;探望時間不能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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