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就業,應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因此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申請工傷認定不再受理,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即對于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确,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于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标準進行賠償,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此項司法解釋為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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