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根據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緻并簽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父母或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相關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後,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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