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一點,學校房屋産權的性質是屬于國有性質,學校所建設的房屋,所有的産權以及利益都是歸國家所有,是國家統一進行管理的,産權證是是歸國家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去改變或者是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此外,國有民辦實際是有國有為名,由私人承辦,也是屬于法律禁止的,性質也是屬于國有性質的,所以說任何公辦學校或者是國有民辦的學校的房屋産權性質都是屬于國有性質。私立學校的房屋産權應該屬于私人所有,所以說公辦學校和國有民辦學校的房屋産權是無法進行轉讓交易的,因為房屋的産權屬于國家,任何對學校進行負責的人也隻擁有一定的使用權,是無法擁有産權證的,所以是不可以将學校房屋出租,轉讓,出售,這些行為都是屬于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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