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隻要身份關系存在,探視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