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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收費以及管理制度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4-19 01:40:28

公共停車場收費以及管理制度?近日,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道路運輸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總隊聯合印發 《上海市公共停車場(庫)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自4月1日起,新(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庫)應當按照“一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5%、二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2%、三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0%”的标準配建充電設施詳見↓,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公共停車場收費以及管理制度?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公共停車場收費以及管理制度(新建公共停車場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占比要求明确)1

公共停車場收費以及管理制度

近日,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道路運輸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總隊聯合印發 《上海市公共停車場(庫)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自4月1日起,新(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庫)應當按照“一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5%、二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2%、三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0%”的标準配建充電設施。詳見↓

上海市公共停車場(庫)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号)、《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号)、《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滬府令2021年第49号)、《關于本市進一步推動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22〕1号)等文件精神,為規範本市公共停車場(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适用範圍)

本辦法适用于指導本市公共停車場(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三條(基本原則)

按照“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經營樁為主、其它樁為補”原則,充分調動充電運營商等第三方積極性,落實停車場(庫)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統籌推進停車場(庫)充電設施建設。

積極推進經營性充電樁、專用充電停車位建設,規範停車場(庫)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完善監督考核機制,為新能源汽車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四條(部門職責)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統籌協調公共停車場(庫)充電設施建設,指導市級充電平台加強平台服務與監管,指導充電運營商規範開展充電設施以及專用充電停車位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指導市級公共停車信息平台加強平台服務與監管,監督市管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規範開展充電設施以及專用充電停車位的建設和運營管理,指導各區交通管理部門具體開展相關工作。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共停車場(庫)差異化停車收費政策制定工作。

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規對轄區公共停車場(庫)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情況,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具體做好公共停車場(庫)充電樁報裝接電工作。

各區交通管理部門具體指導轄區内公共停車場(庫)規範開展充電設施以及專用充電停車位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章充電設施建設

第五條(新建場(庫)配建要求)

新(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庫)應當按照“一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5%、二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2%、三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10%”(見注釋1)的标準配建充電設施。

快充停車位占比應當不少于總充電停車位的30%。

(注釋1:

一類地區包括:内環以内地區,市級副中心(包括徐家彙、花木、江灣-五角場、真如地區),五個新城,世博地區及新能源重點發展地區(包括嘉定國際汽車城、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虹橋商務區)。

二類地區包括:除一類地區以外的内外環間、郊區新城、闵行區、嘉定區、浦東新區。

三類地區包括:除上述兩類地區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既有場(庫)配建要求)

既有公共停車場(庫)具備充電功能停車位的配建比例應當達到總停車位的5%(含)以上,其中快充停車位應當達到總停車位的1.5%(含)以上。

第七條(功率折算)

具備充電功能停車位配建的充電設施功率應當不低于7kW,快充停車位配建的充電設施功率應當不低于60kW。

公共停車場(庫)可以在滿足最低充電設備總功率(見注釋2)和最低快充停車位數量的基礎上,合理調節快充停車位比例。

(注釋2:

Pmin=22.9×S×R

Pmin為場(庫)最低充電設備總功率(單位Kw);

S為場(庫)總停車位數;

R為場(庫)應當配建的具備充電功能停車位比例。)

第八條(公共服務要求)

公共停車場(庫)配建的充電設施應當為社會公衆提供公共充電服務,僅為特定品牌車輛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不計入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配建數量要求。

第九條(建設選址)

充電設施應當首選在公共停車場(庫)的地面停車位集中建設。

無地面停車位或停車位不足的,應當首選在地庫設置地下停車場功能的第一層集中建設,不得布置在地下四層及以下。

車輛進入公共停車場(庫)行駛至充電設施的沿途,應當設置明顯的指引标識,标識間隔不大于10米。

第十條(消防管理要求)

充電設施的施工建設應當符合本市相關工程建設規範要求,并滿足消防管理相關要求。

地下、半地下車庫和高層汽車庫應當具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排煙設施、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設施,配備滅火器等滅火器材。

地面停車位不足且地下、半地下車庫和高層汽車庫暫不具備必要消防設施的,在完成消防設施改造前可暫不實施充電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電力增容)

既有公共停車場(庫)電力容量不足的,應當采用“智能有序”充電方式建設充電設施,必要時可向本市電力部門申請變壓器增容。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配合提供增容所需的變配電設備安置場地。

本市電力部門應當按業擴報裝流程受理,規範答複。勘探現場暫無增容條件的,在具備電力接入條件前既有公共停車場(庫)可以暫不實施充電設施建設。

第三章專用充電停車位設置

第十二條(設置比例要求)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設置僅供新能源汽車充電使用的專用充電停車位。

專用充電停車位占比應當達到總停車位的3%以上。

超過500個以上停車位的大型公共停車場(庫),專用充電停車位占比應當達到總停車位的3%或不少于15個。

第十三條(塗裝标識)

專用充電停車位應當首選結合快充停車位設置,并按照有關要求設置易于辨識的塗裝、标識。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管理職責)

引入充電運營商參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充電運營商應當簽訂合作協議,明确雙方工作職責、安全責任,建立充電過程的安全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制度,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

充電設施運營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系統排查,建立充電設施定期巡檢及維護台賬。依法進行周期性強制檢定,建立保險機制,确保充電設施穩定、安全、可靠運行。

合作協議期滿不再運營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恢複責任,拆除相關充電設施并恢複原狀。獨立報裝的充電設施如不再使用,應當向電力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後拆除充電設施。

第十五條(信息公示)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庫)入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充電設施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巡檢管理要求)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充電運營商應當加強對充電設施和專用充電停車位的日常管理,并開展定期巡檢。

自助式充電公共停車場(庫)的巡檢頻率應當不低于15天1次,人工輔助充電公共停車場(庫)的巡檢頻率應當不低于1天1次。

巡檢人員應當加強站内停車環境管理,維持充電設施工作狀态良好。充電設施發生故障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内修複。

第十七條(占位收費)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充電運營商可以運用價格杠杆,避免專用充電停車位被占用。

非充電車輛占用專用充電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可以适當提高占位車輛的停車收費标準。其中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共停車場(庫)按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停車場(庫)相關收費由經營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自主制定。

充電車輛在專用充電停車位充電完成後未能及時駛離的,充電運營商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自主制定充電設施占用收費标準。

占位車輛停車收費标準和充電設施占用收費标準應當在公共停車場(庫)出入口醒目處以及專用充電停車位處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停車費減免)

鼓勵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結合進場充電車輛的充電情況,按停車費管理權限限時減免部分停車費用。

第五章數據互聯

第十九條(數據接入)

接入上海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台(以下簡稱“市級充電平台”)的充電設施應當規範登記所屬公共停車場(庫)的經營備案證信息,建設在專用充電停車位上的充電設施應當登記所在停車位基本信息。

第二十條(平台數據互通)

市級充電平台、市級公共停車信息平台應當加強平台之間的數據對接互通,開發完善平台服務功能。

市級充電平台應當根據充電設施的在線情況、使用情況等信息,每季度梳理“疑似僵屍站”清單,并報送各級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預約充電)

鼓勵專用充電停車位安裝智能地鎖,并開展預約充電模式應用。

智能地鎖應當具備停車位使用狀态的識别功能,支持将使用狀态實時接入市級充電平台和市級公共停車信息平台,并開展平台預約充電。

市級充電平台應當結合停車位和充電設施的關聯使用狀态,及時梳理專用停車位“疑似占用”情況,并将數據同步傳送市級公共停車信息平台。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協調監管)

本市商務、衛生行政、國有資産管理等部門負責督促商場、醫院、國有企業等加強配建公共充電設施的管理,督促有關方采取切實措施确保公用充電設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監督考核)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化充電設施運營監管,将充電設施運維、專用充電停車位管理等事項納入公共停車場(庫)質量信譽考核内容,進行定期檢查考核,加強公共停車場(庫)“疑似僵屍站”、“疑似占用”情況管理,督促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違規責任)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引導車輛按規範使用專用充電停車位,停車人應當自覺遵守公共停車場(庫)的充電管理要求。違反《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編輯 / 張姗

來源/上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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