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隻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
2、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财産的行為。
3、下列兩種情況允許債權人扣押财産: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财産,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财産;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産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适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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