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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盤問的四種情形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0 09:20:46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如在公共場所,失主指認某人偷了他的錢包。二、公安民警對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人也可以依法當場盤問。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如發現某人與通報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特别相似且無有效身份證件。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

  繼續盤問權,必須有明确的法律限制,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12小時的審批權限在公安派出所負責人,也就是副所長以上的領導。

  對在12小時以内确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将盤問時限延長至24小時,24小時的審批權限在縣、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負責人,一般是副局長以上公安局領導。

  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以内仍不能證實或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長至48小時,審批權限在縣、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負責人,這個主管負責人是主管派出所工作的公安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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