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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