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離婚的内容,根據《婚姻登記治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正當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确實是自願。
(3)協議離婚時還必須對子女題目作出适當處理。
(4)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财産題目已有适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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