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賠償金不征稅原則,是指受害人從賠償義務機關那裡獲得的賠償金無須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賠償金不征稅,一方面是因為國家賠償是基于違法行使行政行為而産生的賠償責任,是對受害人的彌補,如果還要求受害人将其中一部分賠償金以稅款的形式歸還給國庫,則背離了國家賠償的原則和宗旨;另一方面,國家賠償金是一種不足額的賠償,其隻能賠償受害人的直接物質損失,對于精神損失與間接物質損失不予賠償,因此,如果在此基礎上還要征稅,更是大大弱化了國家的賠償責任,進一步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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