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仲裁簽訂委托協議的條件有:
1、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
2、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勞動仲裁活動;
3、當事人應在開庭前将授權委托書送交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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