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針對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夫妻共同财産的認定,以下情況屬于夫妻共同财産:1、夫妻雙方各自的勞動所得,包括上課的課酬、創作所得的酬勞、上班的工資等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财産;2、夫妻一方受繼承的财産,但是被繼承人明确隻給夫妻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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