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制是由縣級的公安機關來進行決定,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的法律、有關的法規,來對車輛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還有其他和交通相關的活動所制定,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者是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
一般情況下,是在集會遊行、大型的運動會、道路橋梁的建設、救災搶險、執行重要的警衛任務等情況下,才會對交通行為實行一定的限制,主要是臨時性的規定,在實行交通管制以後,市民要遵守管制的通告,并要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
交通管理中的交通管制所适用的條件,在遇到自然災害、惡劣的氣象條件,或者是重大的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到了交通安全的情況,在采取了其他的措施之後,但還是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的時候,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需要在現場來設置警示的标志、指示的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揮和疏導的工作。
根據人民警察法的第十五條,一般在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了預防與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現象,是能在一定的區域與一定的時間裡,來限制人員的通行、限制車輛的通行,或者是停留必要的時間來實行交通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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