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崗轉管理崗的條件
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為了優化管理人員結構,在管理崗位有空缺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競聘上崗程序,從工勤人員中選聘崗管理崗人員,競聘成功的工勤崗人員可以轉到管理崗。
首先,競聘管理崗的工勤人員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行良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身體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能勝任管理崗位工作;
(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事業單位所聘崗位工作不少于三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符合行業對管理崗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次,工勤人員競聘管理崗位的等級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聘用在工勤技能一級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級崗位上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可以競聘七級管理崗位。
(二)聘用在工勤技能二級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級崗位上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可以競聘八級管理崗位。
(三)聘用在工勤技能三級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級崗位上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可以競聘九級管理崗位。
(四)聘用在工勤技能四級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級崗位上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可以競聘十級管理崗位。
第三、工勤人員競聘管理崗位的限制:
(一)工勤人員競聘管理崗位原則上應距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10周年以上(因為轉管理崗後,按照管理崗退休的,國家規定必須在管理崗任職滿十年);
(二)工勤人員首次不得競聘擔負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有的地區規定原則上在本單位中層副職及以下崗位進行競聘;
(三)工勤人員競聘正縣(處)級及以上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最高等級一般不超過七級;競聘副縣(處)級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最高等級一般不超過八級;競聘科級及以下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最高等級一般不超過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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