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注意它的所有權是全體村民的,不是個人的。在我們國家,土地一般是歸團體或者是國家所有,用來蓋房子的土地會因為所有權不一樣而劃分成宅基地或者是建設用地,前者是屬于團體所有,而後者是屬于國家所有。
2、它的主體是特定的。就是當地的村民,就是說他們是團體經濟組織中的其中一員,該組織以外的人不允許申請宅基地的使用權。
3、它的使用具有一定的有限性。就是說原則上隻許其使用權人用它來建造住所以及附屬設施,供自己使用與居住,不許将使用權出讓和轉賣。此外,它還具有福利性質,就是說村民獲得它的使用權後幾乎是無償使用,或者是交一點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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