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金是可以退的,因為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嚴格的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隻是買方購買房屋的意願表示。在意向金沒有轉為訂金之前,購買人随時可以拿回意向金。但是也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2、因為在二手房買賣居間服務中,意向金轉定金的議價方式,已經逐漸成為國内的行業慣例。意向金轉訂金後,上下家任何一方違約或中介方一房二介,都應當承擔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賠償責任。而且意向金轉為定金後,如果下家違約不買房,意向金将不能退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可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也可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
4、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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