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單位經辦人持以上材料上報社保中心;
2、受理:工傷認定科接到申請後15日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單位經辦人在30日内補齊材料;
3、認定: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内(特殊情況再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并告知單位經辦人,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告知單位經辦人,對認定為工傷的發工傷證;
4、鑒定:停工留薪期滿或經治療傷情基本穩定的,申請人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5、工傷保險待遇:經鑒定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單位經辦人向社保中心申請待遇審核,根據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内,向工傷職工給付待遇。
6、《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四份,複印無效;《診斷證明書》及門診(住院)病例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勞動合同文本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受傷人員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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