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的返還範圍包括:
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不知道沒有合法依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利益尚存的部分即現存利益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
2、受益人為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依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其返還義務也不消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後為惡意,其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将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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