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劉某某因發現進口單證與購買的一瓶82年拉菲貨證不符,将網店告上法庭,索賠537,768元。還有一個索賠理由居然是,PAUILLAC産區中文未翻譯成波亞克。
最終,劉某某因葡萄酒、法律知識均不夠專業,被網店成功駁倒,二審敗訴,顆粒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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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以貨證不符為由求10倍賠償,卻因不熟悉業務敗訴
根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京04民終117号描述:2021年4月8日,劉某某在京東國際平台“酒葫蘆官方旗艦店”處購買了82年的拉菲古堡一瓶,價格為48,888元。
在交易之前,劉某某向網店索要了商品的報關單和檢驗檢疫證明,但劉某某發現與所購商品無法對應,便将網店告上法庭,要求10倍賠償,合計537,768元。
在一審時,酒葫蘆公司為證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提交了進口單證。根據酒葫蘆公司代表陳述:“盡管劉某某提供的報關單和檢驗檢疫證明是我司發貨時提供的,但因兩個批次的貨物我司都在出售,所以當時給上訴人發的實際是公司出售的另一批次同款酒的。”
酒葫蘆公司還稱,上訴人提前索要報關單和檢驗檢疫證明,程序有問題,應是收到貨物後,根據裝瓶日期再向商家索要。
一審庭審中,法院通過當庭對案涉商品背标溯源碼進行溯源,發現也可以與商品對應。訴訟中,一審法院詢問劉某某針對案涉商品真僞是否申請司法鑒定,劉某某最終表示不申請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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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稱PAUILLAC譯為“普伊勒”不合規,被法院駁回
基于上述理由,一審敗訴後劉某某不服,在二審中不僅依然咬定自己所購标簽與酒葫蘆公司提供的标簽不符,還稱盡管商品擁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但僅表明進口食品的進口途徑正當,且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隻是抽樣檢驗,檢驗檢疫合格并不保證該批次食品質量安全,也不能确保商品在流通環節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此外,劉某某還稱:涉案商品标簽産地标注為“普伊勒法定産區”,是PAUILLAC産地翻譯。依照我國相關波爾多地理标志保護内容,PAUILLAC中文直譯“波亞克”為受地理标志保護的中文。
酒葫蘆公司則辯稱,翻譯問題并非國标強制項,不要求必須對照翻譯。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酒葫蘆公司在向劉某某出售這瓶葡萄酒後,應劉某某要求提供了相關單證,在劉某某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上述材料為虛假的情況下,應當認為酒葫蘆已盡到了商品銷售者的法定義務。二審期間,對于案涉紅酒的真假性質判斷,上訴人劉某某亦表示無法确認。
綜合以上情況,法院認為劉某某提供的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涉案商品存在質量瑕疵,因此,對于劉某某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劉某某上訴,二審案件受理費9,178元,由劉某某負擔。而這瓶酒由于無任何瑕疵,法院也并未判令酒葫蘆公司退款。劉某某不僅無法如願拿到賠償,還不得不保留這瓶82年拉菲。
*部分内容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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