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企業借款的稅收文件?一、企業所得稅(一)1、借貸資金的本金限額之一,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關聯方企業借款的稅收文件?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一、企業所得稅
(一)1、借貸資金的本金限額之一
财稅【2008】 121《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标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相關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當期必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後年度也不能稅前扣除。
關注:針對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内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内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案例舉例:
關聯方投資某M公司的股本是2000萬,另借款給M公司6000萬(如果借款利率是7%),按2:1的比例,M公司按6000萬計算的一年應付利息6000*7%=420萬元中,隻能允許稅前扣除2000*2*7%=280萬,,差額140萬元的利息不能在發生當期或以後年度扣除。
2、借貸資金的本金限額之二
國稅函[2009]312号: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内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内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雖然國家目前對實收資本的到位政策很寬松,但該文件仍然有效,所以如果注冊資本沒有按照《公司章程》到位需要特别注意,必要時修改《公司章程》。
舉例說明:
關聯方投資某A公司注冊資本是2000萬元,按公司章程約定2019年12月31日實收資本1000萬元沒有到位,2021年12月31日實收資本到位1000萬元。實際情況是該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應到位實收資本1000萬元在2020年7月1日股東到位的資本1000萬元。
該公司2020年1月1日向關聯方B公司借款1200萬元(如果借款利率是5%),該公司2020年,隻能允許稅前扣除利息金額200X*5%/2 1200*5%/2=35萬元,1-6月份借款1200萬元中的1000萬元*5%/2計算的應付利息25萬元不能在發生當期或以後年度扣除。對策,及時修改《公司章程》。
(二)資金借貸利率限制(同體同類貸款利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公告如下: 1、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确定問題 (1)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财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舉例說明:
某C公司向關聯方F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借款3000萬元,約定借款年利率是10%,借款期限為1年,而C公司能夠提供省内金融機構向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年利息是6%。2020年C公司支付F公司的利息300萬元(F公司提供增值稅普通電子發票),C公司2020年該筆借款稅前扣除的利息金額3000萬元*6%=180萬元,300萬元-180萬元的差額120萬元不能在2020年度扣除。
二、增值稅
1、按照獨立交易原則
對于貸款關聯方企業按照“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稅目,一般納稅人稅率6%計算其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2、集團企業的統借統還(優惠政策)
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财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内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企業集團概念---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進而2018年8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号)進行了細化,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
3、進項不能抵扣。
對于接受的貸款服務取得的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财稅【2016】36文件附件一第27條的規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